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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6/11 13:03:00

文化馆的“角色”内涵与定位


虽说文化馆的存续历史不短、曾经的社会影响也大,但常有人问:文化馆是个什么单位?做什么事?有些什么样的工作人员?为啥有的称艺术馆、有的叫文化馆、乡镇又是文化站?等等。这些问题,都涉及群众艺术馆、文化馆、文化站(以下统称“文化馆”)的“角色”内涵与定位。长期以来,对此研究不多,一些表述比较笼统、模糊,一些新的认识尚处于朦胧状态。本文试图对文化馆的性质、职能、人员结构、运行机制等进行一次初步的分析,与广大读者及业内人士共商。 一、性质基本明析 文化馆是建国初期在接收原“民众教育馆”的基础上改建而成的,当时名称是人民文化馆。上世纪五十年代,按文化部要求,县级设立文化馆,县级以上设立群众艺术馆。1982年,国务院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》要求,在“六五”(年)期间“基本上做到市市有博物馆,县县有图书馆和文化馆,乡乡有文化站”,随之各地陆续设立乡镇文化站。 文化馆的性质,国家文化行*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。 文化部1953年关于“整顿和加强文化馆、站工作”的指示指出,“文化馆、站是*府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、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设立的事业机构”。 文化部1981年颁布的《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》规定,“文化馆是*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,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设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,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。” 文化部1992年颁布的《群众艺术馆、文化馆管理办法》规定,文化馆是“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。群众艺术馆是……文化事业单位,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。文化馆是……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。”同年颁布的《文化站管理办法》规定,“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,是乡镇人民*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单位,同时又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。” 文化部2003年起草的《文化馆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规定,“文化馆是各级人民*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,是……公共文化场所和……,是承担*府公共文化事业、繁荣我国群众文化的主导性业务单位。” 从理论和实务上分析,文化馆的性质也是明确的。 按照“公共服务”理论,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,分为:*府部门(包括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种*府职能机构)、非*府公共部门(包括非营利公共部门和公共企业)、非营利部门(也称第三部门,包括行业协会、慈善机构、志愿者组织和社区等非营利民间组织)、私人部门(包括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和私人控股公司)。*府部门既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(组织者),又是监督者。显然,文化馆既不属于*府部门,也不属于业协会、慈善机构、志愿者组织和社区等非营利民间组织,更不是私人部门,而是属于非*府公共部门中的非营利公共部门,我国称之为“事业单位”。因此,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或者说单位,它的性质就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。 按照文化部对文化馆评估定级使用的《全国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》,“办馆条件”中的“设施”要求,包括“馆舍”、“室外活动场地”、“文化活动厅室(用于辅导、排练、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)”、“多功能厅(含剧场、民间文化展示厅)”等功能用房;而且,“办公用房不超过馆舍建筑面积10%、每个文化活动厅室不少于30 平方米等。“设施” 这一项的分值为200分,占“办馆条件”分值的50%、占评估标准总分的1/5。也就是说,文化馆还是要有包括音乐教唱、舞蹈排练、绘画练习等功能用房的活动场所,能够开展“阵地活动”、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服务。因此,文化馆所在的建筑物还是社会公众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。 可见,文化馆的性质,既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,又是公众文化艺术活动场所。 但是,必须强调一点,文化馆的“公众文化艺术活动场所”性质,在不少地方被忽视了。在我国,设立一个社会组织或机构,其最低要求是“有办公场所”。文化馆作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,仅有“办公场所”是不够的,必须要有“服务场所”。目前,相当一部分县乡设立的文化馆站仍然是“挂牌站”,没有最基本的活动场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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