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生儿鹅口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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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9/15 8:36:00
程少为 http://m.39.net/pf/a_8505686.html

近日,有网友反映,山东省临清市一位公职人员与她的母亲在11月30日凌晨殴打一位月嫂,致使其受伤住院,还声称如果月嫂说出去,就“治死你”,让月嫂无处安身。同时,网上也出现了相关视频。

一位疑似被打的当事人称,因为没有及时给小便后的孩子换尿布,孩子母亲(即该公职人员)开始打人,扇巴掌,还让她在地上跪了30多分钟。12月2日,一位自称是被打月嫂家属的网友发帖称,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并进行伤情鉴定。

12月5日,一位知情人证实了此事。知情人称,该月嫂被打后曾向家*公司寻求帮助,但对方打人之后不让她回家,并强行没收了她的手机。临清市青年路派出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,案发后警方已经介入调查,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。

月嫂服务期间安全健康问题谁来保障


  业内解释


  大多自己承担,平时多靠保险与预防


  对于家*人员上岗后若出现健康问题、重大疾病或者意外的情况,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现阶段,多数还是得由从业人员自己承担。

月嫂在服务期间,难免会出现常见的健康问题以及一些意外情况?通过调查得知,目前在家*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出现的情况,大多集中在轻度疾病、重大疾病、意外事件以及猝死等等。那么,面对这些突发状况,月嫂的安全、健康问题谁来保障呢?


  “在广州、深圳等发达城市,很多家*公司以及采用员工制的方式与家*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会依照相关法律要求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,发生意外也会依据规定赔付。但是有些地区的家*行业尚未成熟,家*公司大多属于中介性质,因此从业人员若出现疾病或意外,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由个人承担。”


  一些家*公司则提到在平时的家*日常培训中,会特别教授从业人员如何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、怎么预防疾病,例如出外回来要换上居家服、做完家务要洗好手等,并强调如果发现不适就及时救治,以免延误。


  律师分析


  有劳动关系可视同工伤


  有律师进行了分析认为,家*人员在工作期间猝死、家*公司和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,这首先要看家*人员与家*公司的法律关系。


  如果该家*人员与家*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且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”的,那么就视同工伤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;如果家*公司没有为家*人员购买有工伤保险的,那就由家*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。


  如果该家*人员与家*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而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才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故该家*人员的猝死不能依工伤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。此时,就要依《侵权法》来判定家*公司及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,如家*公司及雇主对家*人员的猝死均不存在因果关系,那家*公司与雇主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相关律师还补充道,如家*人员与家*公司或雇主签订了服务合同,并在合同内约定此情况的责任划分,则依合同约定进行。

 家*人员自身,为自己的健康着想提前购买保险,这在目前来说是个比较有效的保障。

月嫂!一定要学会好好保护自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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